(2016)冀02执6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远大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远大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0号。负责人樊志江,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俊敏,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25号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旭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远大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法定代表人王旭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旭光,男,1963年11月8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石燕证经字第4981号公证书,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冀石燕证经字第4981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赵国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