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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帅与陈欢欢、杨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帅,陈欢欢,杨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帅,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陈欢欢,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经营者,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杨立娜,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帅与陈欢欢、杨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欢欢、杨立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