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明与钟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钟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076号原告:王明,男,1979年7月2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钟广荣,男,1973年4月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王明诉被告钟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东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广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诉称: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陆续返还了部分本金,尚欠原告19000元,为此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钟广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81000元,尚欠19000元。2016年4月17日,被告就剩余款项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1900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钟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