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伟忠与吕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忠,吕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784号原告:陈伟忠。被告:吕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忠诉被告吕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忠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伟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