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潍坊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与张甲有、葛玉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建鑫物流有限公司,张甲有,葛玉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232号原告潍坊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辛建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伟超,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有,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葛玉梅,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建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甲有、葛玉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甲有、葛玉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建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甲有、葛玉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建鑫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