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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快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快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4728号原告:北京快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6号1号楼2单元1203室。法定代表人:柏宁,总经理。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4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巧女。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快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虽然在北京市平谷区注册,但实际经营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