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永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汤永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6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永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印,男,系被告的儿子。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汤永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柯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