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与胡招成、曾丽珍、温国强、张灿珍、曾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胡招成,曾丽珍,温国强,张灿珍,曾细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068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张培洪,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锦辉,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惠安县。被告胡招成,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丽珍,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温国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灿珍,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细忠,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与被告胡招成、曾丽珍、温国强、张灿珍、曾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温国强已偿还本案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