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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农镒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农镒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4民初593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王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艺钊,公司职员。被告:农镒华,农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农镒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2日,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双方庭前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世美代理审判员  陆宏部人民陪审员  黄 义人民陪审员  闭志勇人民陪审员  潘小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