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耀华、胡莉华、胡勤华与被告胡根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华,胡莉华,胡勤华,胡根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7731号原告:胡耀华,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胡莉华,女,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告:胡勤华,女,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根生,男,1945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胡耀华、胡莉华、胡勤华与被告胡根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华、胡莉华、胡勤华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胡耀华、胡莉华、胡勤华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