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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53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小东申 请执行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东,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32之一申请人王小东,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红刚,该村主任。王小东申请执行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六组已履行全部应承担的义务,归还申请人王小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利息76000元(利息计算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利率为月息2%),合计176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