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茌平农商行与刘德雨、莫殿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雨,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1790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山,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德雨,男。被告:莫殿贞,男。被告:韩传长,男。被告:刘明月,男。被告:莫士华,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平农商银行)与被告刘德雨、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茌平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黄山,被告刘德雨、韩传长、莫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殿贞、刘明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茌平农商银行诉称:2012年4月8日,被告刘德雨、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与我行签订(茌韩)个高保借字(2012)年第40004号《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组成某小组,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在贷款人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壹拾捌万元,提供最高额担保。该笔贷款于2013年5月7日贷出,2014年5月4日到期,利率为11.3‰,金额为30000元。贷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德雨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德雨、韩传长、莫士华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被告莫殿贞、刘明月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被告刘德雨、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与茌平农商银行签订(茌韩)个高保借字(2012)第400004号《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组成某小组,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在贷款人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壹拾捌万元,提供最高额担保。同时约定该笔借款的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本息、罚息、违约金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同时约定联保小组成员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2013年5月7日,茌平农商银行将30000元贷款汇入被告刘德雨在茌平农商银行的账户中,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4日,借款利率为11.3‰。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将被告刘明月在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集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转贷存凭证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莫殿贞、刘明月在本院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后,既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茌平农商银行已将30000元借款实际发放给被告刘德雨,因此本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德雨未依约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茌平农商银行要求被告刘德雨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到期利息、罚息、复利;被告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德雨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按承担数额向被告刘德雨追偿。上述过付款项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河分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刘德雨负担,被告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