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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钱兴明诉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兴明,刘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690号原告钱兴明,男,198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刘建东,男,1983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兴明诉被告刘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兴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兴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兴明撤回对被告刘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兴明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