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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孙新录诉李小勇、崔勇、李金林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录,崔勇,李小勇,金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孙新录。被执行人崔勇。被执行人李小勇。被执行人金军林。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崔勇、李小勇、金军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新录案件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8元、执行费800元,以上总计6240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崔勇、李小勇、金军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崇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崔勇、李小勇、金军林向申请执行人孙新录支付案件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8元、执行费8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审 判 员  唐国兵代理审判员  陈巧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