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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暖与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暖,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02民初3375号原告:张暖,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牟起月,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孔宪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科,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暖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暖及其委托代理人牟起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在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8日起,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抵顶原告购买被告在东山干休所开发房产的房款;被告在2016年4月27日前未能取得房产预售许可证,应于30日内将借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本带息偿还给原告。协议书签订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10000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款收据。此后,至2016年4月27日后又至今被告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同时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在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8日起,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抵顶原告购买被告在东山干休所开发房产的房款;在东山干休所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原告须在接到被告通知后30日内将本协议、借款收据交还被告,同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在2016年4月27日前未能取得房产预售许可证,应于30日内将借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本带息偿还给原告。协议书签订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10000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款收据。庭审中,原告主张至2016年4月27日后又至今被告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庭审中,原告明确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016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据、银行转帐流水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审查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予以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还给原告张暖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同时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张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10元,由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张暖7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景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