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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亮与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3民初951号原告:陈亮,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胡艳志,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陈亮,陈亮母亲。被告: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铁石,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00元,减半收取95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