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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黑0306民初410号原告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410号原告藏某某,女,52周岁.被告刘某某,男,53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继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征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