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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1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呼日乐朝鲁与任向方关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日乐朝鲁,任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112号之三申请人呼日乐朝鲁,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任向方,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呼日乐朝鲁申请执行任向方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赤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向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xxxxx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