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包新木、吴育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包新木,吴育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801号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委托代理人:许莉婷。被告:包新木,居民。被告:吴育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包新木、吴育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