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第168号莫一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一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一某,男,汉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一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树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9月12日4时许,被告人莫一某在定安县定城镇“一特绿”网吧上网时遇见被害人张一某,产生了将被害人张一某摩托车变卖的念头,其便谎称送其妈妈等事由向被害人张一某“借用”摩托车。后被告人莫一某将张一某的摩托车骑到定安县定城镇龙州圩以3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叶一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8537元。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莫一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从叶一某处追回该辆摩托车,后发还给被害人张一某。本院还查明:被告人莫一某于2015年12月25日投案时,仅自称网上逃犯并承认吸毒,但未如实交代诈骗他人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查其并非网上逃犯。2016年1月7日,在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莫一某涉嫌诈骗犯罪提讯时,其才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莫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两轮摩托车一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定安县公安局法制室、龙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摩托车保修凭证、购车收据等;定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被告人莫一某、被害人张一某、证人叶一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孙一某、叶一某、叶二某的证言;被害人张一某的陈述;被告人莫一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理由“借用”摩托车并变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一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莫一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诈骗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莫一某在投案时仅承认吸毒违法行为但未如实交代诈骗他人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发现其涉嫌诈骗犯罪提讯时,其才如实供述诈骗被害人张一某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一某提供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以致赃物得以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一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莫一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一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莫一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3jochf9bchyienz0iu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谢 新 州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萄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谢新州撰稿:谢新州校对:王萄印制:王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2日印制(共印12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