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众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柳清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尔果斯众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柳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众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尔果斯口岸。法定代表人:贾可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清明,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霍尔果斯众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柳清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75496.6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