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冯某、杜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132号原告冯某,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鞠先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周启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