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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冯某、杜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132号原告冯某,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鞠先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周启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