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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学方、吕粉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邢学方,吕粉香,张群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学方,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吕粉香,女,1964年1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张群星,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学方、吕粉香、张群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其中给付义务金额至今共计为900036.95元(含执行费112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学方、吕粉香、张群星的银行存款900036.9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00036.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