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起良、祁冲等与杨柏伟、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柏伟,孙起良,祁冲,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赵民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柏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起良,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冲,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丽晶世家4号楼1单元3层东户)。法定代表人杨柏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赵民超,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柏伟与被上诉人孙起良、祁冲及原审被告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赵民超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4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2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柏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根据上诉人杨柏伟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于2016年8月8日向其寄出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8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查询,被上诉人杨柏伟于2016年8月10日已签收开庭传票。2016年8月17日,上诉人杨柏伟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柏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柏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赵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