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书,李俊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书,住永仁县猛虎乡。被执行人李俊霖,住永仁县永定镇如安街。本院在执行原告李金书诉被告李俊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俊霖欠原告李金书欠款7500元,由被告李俊霖于2015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已于2015年5月4日将第二期的欠款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部份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