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仝永涛与肖伟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永涛,肖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仝永涛,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梁村村民,住该村。被申请执行人肖伟涛,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梁村村民,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