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7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杨腊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79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571、581、587、591、611、615号。负责人:陈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芸,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员工。被告:杨腊容,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通惠居委会新紫路XXX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被告杨腊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197.7元,减半收取计19,098.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昌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