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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顾胤麟与汤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胤麟,汤惠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7948号原告:顾胤麟。被告:汤惠斌。原告顾胤麟与被告汤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胤麟、被告汤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胤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施救费共计9679.0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元月31日晚,被告因违章停车导致原告于塍东路百信超市路段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受伤交通工具损毁。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拿出5000元的医疗费,后续费用均由原告垫付。2016年5月18日,经交警部门协商,由被告赔付原告14619.03元,当时被告说手里没钱,需要先拿票据去保险公司理赔后给钱,原告信以为真,将所有票据当交警面给了被告。但之后被告只愿意拿6000元,原告遂起诉。被告汤惠斌辩称:当时我们双方都约定好,保险公司赔多少我就给原告多少,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19时56分,顾胤麟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塍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塍东路百信超市路段,该车的前部与一辆汤惠斌驾驶停放在该地的车辆的后部相撞,造成顾胤麟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顾胤麟驾车行驶时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汤惠斌驾车未按规定停放,双方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汤惠斌已支付顾胤麟5000元。2016年5月18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自愿协商,顾胤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车损费、施救费总计14679.03元,全部由汤惠斌承担。二、汤惠斌的所有费用自理。三、赔付手续双方自行交接。四、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今后双方无涉。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汤惠斌与顾胤麟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此协议执行。根据协议,汤惠斌应赔偿顾胤麟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车损费、施救费总计14679.03元,扣除汤惠斌已支付的5000元,汤惠斌还应支付顾胤麟9679.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惠斌支付顾胤麟9679.03元,限被告汤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汤惠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