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苏福元与刘俊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元,刘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1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苏福元,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中佐村村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0311195302031515。被执行人刘俊海,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东村乡小西庄村村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福元与被执行人刘俊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俊海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福元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郊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铁福代理审判员 丁志强代理审判员 潘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璐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