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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高义凡与岑涌、谢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凡,岑涌,谢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755号原告高义凡,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凯里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振军,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凯里市,系原告高义凡之子。被告岑涌,男,1980年6月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凯里市。被告谢向阳,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凡诉被告岑涌、谢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义凡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义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高义凡负担。审判长  宋红燕审判员  侯朝凤审判员  粟周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芳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