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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洪某某申请执行宁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被执行人宁某。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申请执行宁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渭城民督字00005号支付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