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7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宋菊香与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宋春松,宋春辉,宋菊成,赵喜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菊香,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宋春松,宋菊成,赵喜华,宋春辉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501号原告宋菊香,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金枫,男,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裕华村。法定代表人宋春松,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君,女,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菊成,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三人赵喜华,女,汉族,1956年12月14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三人宋春辉,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三人宋春松,男,汉族,1994年4月30日生,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菊香与被告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宋菊成、赵喜华、宋春辉、宋春松股权纠纷一案,被告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提出被告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及经营场所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裕华村,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股权之诉,且被告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及经营场所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裕华村,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此案应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