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龙民初字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发祥,王秀云,罗家义,杨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龙民初字516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心跃,原告下属单位城郊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杨发祥。被告:王秀云(被告杨发祥之妻)。被告:罗家义。被告:杨桂珍(被告罗家义之妻)。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发祥、王秀云、罗家义、杨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清操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