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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茂林与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林,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284号原告:王茂林,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325112-2。法定代表人:黄东良,董事长。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4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8654-7。法定代表人:王坚,董事长。原告王茂林诉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茂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林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王茂林负担。审 判 长  陆建群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