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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建峰与纪大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峰,纪大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332号原告胡建峰,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大见,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798430965L。主要负责人谢中宇,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峰诉被告纪大见、阳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峰撤回对被告纪大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建峰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