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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刚与洪战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洪战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081号原告:徐刚,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5********,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号。被告:洪战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原告徐刚与被告洪战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楼呈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