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娟、丁和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丁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37号申请人刘娟,女,生于1979年6月1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被申请人丁和光,男,生于1963年,5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申请人刘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丁和光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和光所有的房屋(证号利房都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丁和光所有的门面(证号利房都字第XX号);查封被申请人丁和光所有的房产(证号利房汪字第××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和光所有的房屋(证号利房都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丁和光所有的门面(证号利房都字第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丁和光所有的房产(证号利房汪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张丹提供的担保房产(证号利房都字第××号)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申请人刘娟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