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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孙建武与王良富、王大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武,王良富,王大宝,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武。被执行人王良富。被执行人王大宝。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良富,经理。被执行人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宝,董事长。孙建武与王良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0705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良富、王大宝、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