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克红与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红,包头市福瑞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7民初997号原告李克红,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王福奎,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福瑞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工农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438183-1.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被告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矿务矿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锦峰,经理。被告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包头市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青一小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锦峰,经理。原告李克红诉被告包头市福瑞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瑞琪公司)、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包头矿业公司)、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包头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克红诉称,1995年原告李克红由神华包头矿业公司聘用从事洗煤工、卸煤工、选煤队工作至今,工龄21年,并签订了《临时工劳动合同书》。2010年1月1日,被告神华包头矿业公司以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为由,要求原告在被告福瑞琪公司的派遣《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签字后被告神华包头矿业公司留存,没有将该合同给原告。2016年6月16日,原告在被告福瑞琪公司所在地九原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6年7月6日,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手续,明确原告享受特殊工种各项福利待遇;2.被告福瑞琪公司足额为原告缴纳2010年1月开始的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金;3.被告福瑞琪公司为原告补缴住房公积金72000元;4.被告福瑞琪公司补发原告餐补45360元、补差61200元、工龄补助、安全风险抵押金21600元、采暖补贴2880元、交通补贴21600元、年带薪休假30000元;5.被告神华包头矿业应自1998年开始为原告补缴“五险一金”。以上不包括五险一金、工龄补助共计25464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被告福瑞琪公司是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包头市九原区,故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查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现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克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