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春明与李明东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李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明。被执行人李明东。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26198元。本院在李春明与李明东借款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4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