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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刘景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刘景顺,曹素婷,沧州市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住所地任丘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齐学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景顺,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曹素婷,女,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沧州市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赵家坟村南石港路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景顺名下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J×××××。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河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