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刘景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刘景顺,曹素婷,沧州市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住所地任丘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齐学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景顺,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曹素婷,女,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沧州市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赵家坟村南石港路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景顺名下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J×××××。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河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