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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欧时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欧时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423号原告: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世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欧时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浦阳镇浦工一路*号(桃北新村)。法定代表人:李芳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时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慈溪市华迪毛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