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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洪峰与马功凯、马功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峰,马功凯,马功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民初1249号原告:洪峰,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被告:马功凯,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马功勇,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洪峰与被告马功凯、马功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功凯、马功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功凯归还投资款12万元及其息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马功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洪峰与马功凯、马功勇系同学关系。2007年1月,洪峰与马功凯、马功勇在江西合伙投资经营“凯歌峰暴KTV”店,每人各投资人民币19万元,口头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余和承担风险。在合伙过程中,洪峰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由于马功凯和马功勇的家人管理财务,洪峰半年多来没有得到分红,所赚的钱均被马功凯和马功勇据为己有,洪峰为此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经协商,洪峰以亏本投资款7万元退伙,将股份转移给马功凯。由于马功凯缺乏资金,所以于2007年8月5日出具一份欠条交洪峰执存,确认欠洪峰合伙投资款12万元,保证在2007年9月底还清,马功勇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后马功凯和马功勇未归还欠款,洪峰曾多次向马功凯和马功勇催讨未果。马功凯和马功勇未作答辩。洪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证据,马功凯、马功勇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其对洪峰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洪峰主张的事实视为马功凯、马功勇予以承认。本院认为,洪峰与马功凯、马功勇合伙投资经营“凯歌峰暴KTV”店,洪峰退伙后,马功凯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其欠洪峰投资款12万元事实;该债务的履行期限至2007年9月底;马功凯逾期未付款。马功勇作为担保人,因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马功勇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综上所述,马功凯欠洪峰投资款12万元,有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马功凯应承担偿还责任。由于马功凯逾期未付款,因此,洪峰请求马功凯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息金,依法予以支持。洪峰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马功勇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应当免除马功勇的保证责任,故洪峰请求马功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予支持。诉讼中,马功凯、马功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马功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洪峰12万元及其逾期付款息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马功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