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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437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原告潘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学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