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437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原告潘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学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