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88号原告:卜某某。被告:张某某。卜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卜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1月,卜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被告未答辩。卜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卜某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2015年8月10日,本院判决不准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卜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卜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2015年8月10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卜某某与张某某虽登记结婚,但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本院判决不准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卜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