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童发展、程苏娃等与温安博刑附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发展,程苏娃,王妙妙,温安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童发展,,村民。申请执行人程苏娃,村民。申请执行人王妙妙,村民。委托代理人童总发。被执行人温安博,村民。申请人童发展、程苏娃、王妙妙申请执行温安博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童发展、程苏娃、王妙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安博赔偿丧葬费4426.5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安博被判无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现家里长期无人居住,家里是村里的精准扶贫对象。申请人童发展系残疾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合议庭研究,决定给申请人司法救助35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 苑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