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72-2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侯春香。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鲁0827民初19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随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