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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72-2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侯春香。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鲁0827民初19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随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