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善朋与国计虎、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朋,国计虎,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王善朋,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任门寨村人,住。被执行人国计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油寨村人,住曲周县。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国计虎之妻。王茂众申请执行国计虎、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刘小红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茂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金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