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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继红与安阳高新区新宏风货运信息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059号原告:王继红,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彬,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高新区新宏风货运信息部,住所地文昌大道东段路南。经营者:张振峰,个体工商户。原告王继红与被告安阳高新区新宏风货运信息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6月份,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在安阳××新区××大道做物流生意。因被告在经营中挪用客户货款无法偿还债务,与客户发生纠纷。被告为解决与客户纠纷,2009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借款合同范畴,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出具欠条人为张振峰,而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安阳高新区新宏风货运信息部,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张振峰,故原告起诉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继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退还原告王继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