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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涂爱生与康美丽、康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爱生,康美丽,康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078号原告:涂爱生,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美丽,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惠珍,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爱生与被告林宝恋、康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涂爱生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爱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涂爱生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才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