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涂爱生与康美丽、康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爱生,康美丽,康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078号原告:涂爱生,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美丽,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惠珍,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爱生与被告林宝恋、康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涂爱生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爱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涂爱生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才坤